11 02 月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閱讀本文件 下載檔案 資訊分享
●發文1150038函-為因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提醒會員公司如有一宗基地建築面積逾1,0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擬申請建造執照者,建議先行掛號,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6/6/15 線上閱讀 下載檔案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