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會 章 程 ═
81年6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82年3月18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1年6月2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5月26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
102年5月16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2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02年6月 4日府社團字第1020487488號函核定
104年5月13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2、4、12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04年5月27日府社團字第1040524751號函核定
105年5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7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05年6月7日府社團字第1050581119號函核定
108年5月16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7、19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28日府社團字第1080636162號函核定
109年9月8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5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9日府社團字第1091198764號函核定
110年12月23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8、41條條文,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28日南巿社團字第1110192355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大台南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及矯正業務弊害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定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承辦政府委託業務。
二、配合政府各項政策投資經營國民住宅及各種建築物等建設事項。
三、配合經濟發展,協助政府開闢新社區等建設事項。
四、輔導會員改良建築技術事項。
五、協助會員資金融通及技術交流事項。
六、辦理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八、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九、辦理同業員工職業技能訓練及業者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輔導會員辦理從業人員之福利服務事項。
十一、輔導會員從事業務之改良、發展、調查、研究、統計、徵詢及向政府請求建議事項。
十二、協助會員解決建材供應問題及推介國內外優良產品等服務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五、本會相關之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辧及贊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本區域內投資經營國民住宅與其他各種建築物及開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而領有經濟部發給之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不論公民營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代表得由會員公司選派,其年齡應以成年者為限。
第 九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但會員代表有前項各項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並應填具申請書通知本會。
第 十 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二 條:會員非遷出本市以外地區或經政府註銷本會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者不得退會。
第 十三 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 十四 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未按照規定章程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 十五 條:會員有左列情之一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已停(歇)註銷,經查證屬實者。
二、他遷不明,失去聯繫,查明屬實,並經派員查訪仍無法連絡者。
第 十六 條: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可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 十八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 十九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廿 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
第 廿一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廿二 條:本會理監事選舉,事前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應選出名額之一倍至二倍,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 廿三 條: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辦公。
理監事應依時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如連續缺席二次,依照本會章程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 廿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 廿五 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顧問、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推選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
第 廿六 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 廿七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 情形。
三、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 廿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九 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其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遇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第 卅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卅一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第 卅二 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 卅三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與業務有關人員為顧問,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卅四 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卅五 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 卅六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七 條:左列各款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聘。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 卅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得通知候補理事、監事列席。
第 卅九 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四十 條:監事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其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四一 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 會 費:每家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參萬元。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資本額區分等級繳納,並於每年度元月三十日前繳清,逾期未繳者依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1、資本額未達一億元者:二萬元,會員代表2人。
2、資本額一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六萬元,會員代表數3人。
3、資本額十億元以上者:十萬元,會員代表數4人。
三、會員服務費: 會員公司於轄區內從事建築及綜合開發,每次開發個案申報開工前來本會報備登記時,按該案次工程總價一定比例徵收之。
四、事 業 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五、代 辦 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六、委託收益:會員委託代辦業務收入。
七、會員捐助費:由會員自由捐助。
八、利 息:存款利息。
九、其他收入: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得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 四二 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 四三 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開始前(後)一個月以內,編造年度歲入、歲出預、決算書,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開會時間不能配合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 四四 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五 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需編造報告並刊列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六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四七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八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