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農業使用外|農地亦可申請低強度利用或公益性機構
農業區除供農業使用外,其實也可以申請作其他低強度利用,或是公益性用途。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表示,依現行法規規定,農業區土地在兼顧農業發展與公益需求下,經審查核准後,可以設置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在地多元照護服務。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農業區除供農業使用外,亦得申請作為低強度或具公益性之用途,包括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項目。另依主管機關解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照機構,屬於社會福利設施範疇,符合前開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
不過,專家也提醒,農業區並非全面開放設置,申請案件仍須依相關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審查內容包括基地區位是否位於限制設置範圍、土地條件、周邊環境、出入交通及公共設施等,確保開發行為與農業環境及地方發展相互平衡。
申請人須依所在地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提出申請。專家建議,民眾於申請前應先行檢視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條件,以提高申請效率,避免不必要之時間與成本支出。
透過適度引導農業區土地多元且公益之使用,不僅可活化土地利用,更能補足在地長照資源,打造高齡友善生活環境。未來將持續在法規架構下,兼顧農業發展與社會福利需求,推動地方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