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土方不得回填農地 廢棄物清理法修定將送審
針對土方之亂,有民團與立委一同開記者會,訴求政府應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專法,並針對農業改良回填爭議提出訴求。對此,農業部重申,2021年修正增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明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現行政策方向及規定沒有改變,農業部也沒有規劃放寬施行細則第2條之1之相關規定,亦即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均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不會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
農業部堅持農地農用,農地不可回填不適合農業生產之物質。基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是否安全,仍有疑慮,政府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農地填土土質之規定,不會改變;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均不得以改良名義回填於農地,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國土署再次澄清,現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壤不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無修正該細則之情形。
此外,農地改良目的是為了要改善農耕環境,須由地主提出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須檢具合法土方來源證明文件且檢驗合格,再經地方政府檢測合格後,才可填土改良,故農地改良所需土方量不會太多,且農地改良與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無關,係為二事,申請程序與目的皆不同,不應混淆或混為一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