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自治條例指定低碳示範社區範圍
臺南市自治條例指定低碳示範社區範圍公告
公告事項:
一、公告生效時間:自民國111年12月1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各區公所。
三、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
(一)施行範圍(如附圖):
1、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G。
2、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
(二)施行範圍內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但經本府指定之低碳示範社區公有建築物須為鑽石級綠建築。
2、設置太陽能熱水設備、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
3、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
相關檔案
(公告)臺南市低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pdf(103.74 KB)
(公告)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範圍圖jpg(159.39 KB)
(公告)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G範圍圖jpg(190.43 KB)